停车收费新规来了 中山车主看过来
2017年12月19日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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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洋汽车网 中山本地快讯频道】日前,中山停车收费新规出来了,那么网友就开始有疑惑,哪些停车收费需经政府核准?停车多久才开始收费?这些都有了新标准,下面我们来一一分解。


1.七类停车收费需经政府核准


  近日,《中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公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实施细则》,以下7类属政府列管停车服务收费,须报请经政府核准或备案后方可收费:

  1、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2、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3、机场、码头、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4、车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6、市、镇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

  除以上七项外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住宅小区、写字楼、商场的停车收费依然实行市场调节价,无需经政府核准或备案。


这些单位原则上停车免费


  《实施细则》表明,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对服务对象开放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当按细则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制定。


鼓励单位适当向社会开放停车场


  《实施细则》鼓励:

  ◆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优惠

  ◆有条件的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

  ◆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扣押产生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由谁承担?

  《实施细则》明确,应按指定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免费停车30分钟的单位有这些


  根据《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具体延长时限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停车采取差别化收费


  实施细则》规定,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

  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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