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实施细则
2010年07月24日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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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节能汽车推广车型及企业条件

  (一)发动机排量为1.6升及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混合动力汽车和双燃料汽车);

  (二)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三)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如下:


  (四)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二、补助标准和方式

  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000元/辆,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三、推广资格申请和确定

  (一)节能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推广资格申请。

  (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根据申请情况组织节能汽车推广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告节能汽车推广目录。

  四、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信息上报财政部。

  (二)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月度推广信息,预拨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推广企业。

  (三)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清算报告和专项核查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推广工作进展、资金需求等情况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

  五、标识的加施

  推广企业应按本细则规定的样式和内容,在推广车辆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六、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其中,燃料消耗量水平检查按照国家标准检测试验方法进行,采取市场抽查的方式,经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抽定待检车辆并明确“车辆识别代号”后,由推广企业提供、运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并负责回收。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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