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汽车三包(一) 解析“汽车三包”漏洞
2013年03月13日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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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漏洞四:异地退车并不容易

  某车出现诸多问题时,符合《汽车三包》规定实施退车时,如果消费者在广州买车,却在西藏用车。而按照新规操作,消费者需要回到广州办理退车手续,这等何其麻烦!


  从第九章第43条中写到。在购车时,“经销商(如今销售汽车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经销商)用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之间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体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在退车的时候,由于《汽车三包》的责任是由销售者来承担,也就是说,消费者需要回到当初购买汽车的经销商处办理手续。


  然后在这个过程当中,产生的拖车费用、住宿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电话费等等费用时,是否应该让经销商来承担呢?这一点,新规当中并没有详细说明白。另外,经销商只是充当一个卖方角色,产品的好坏直接由生产商决定。再者达到退款条件时,如果经销商或厂家不予理睬该如何是好?新规并没有做出处罚规定。

● 漏洞五:交通补偿的标准是怎么计算的?

  新规中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维修超5日的,应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新规是好的,比起现在消费者的车辆面临长期在经销商处维修时而没有任何补偿的时候,新规的出现为消费者争取了利益。


  而实际上,在汽车维修的时候,经销商可以提供的备用车却十分少(经销不可能亏本租车或提供另一台新车给消费者使用),为解决这个问题,给予交通补偿的金额是一个很关键的点,然而新规并没有提出一个交通费用的金额,很大程度上,留给了经销商一个很大的操作范围,我可以给你1元一天补贴,也可以给你100元一天补贴,这个数目完全是经销商说了说,而消费者完全没有办法。


● 漏洞六:新车更换交付的时间和退款的时间没有明确

  指定的项目比如发动机修理2次以上时,可以到达更换或退车的条件时,可以按照更换或退车要去来操作;事实上,新规并没有强制规定更换的汽车至汽车交付到消费者手上的时间,退车款到账更加是遥遥无期。


  第五章22条规定,“汽车到达更换的标准时候,消费者可以要求经销商更换不低于原本配置的车型”,然后新规并没有规定更换的周期和交付新车给消费者的周期。这使得一旦操作了更换,等同于这段时间没车用,并且也没纳入维修等待时可提供代步车或补偿交通费用等类似条例。亏!

  第五章24条规定,“15日内为消费者一次性退清货款”。事情貌似到这里就结束了,可问题是,是当天现金形式还是银行汇款的形式操作呢?没说清楚;关键是,退车款项到账的如期却没有清晰注明,这点又需要多方面协商了。

● 漏洞七:退车后,购置税、保险、过户费谁来承担?

  买二手车是比较实在的,二手车的价格比一手车要便宜,而且不需要再买购置税、各种保险,降低购车成本。


  新规考虑到经销商的难处和二手车的问题,实施用车到退车期间的费用由消费者来承担。但没有其他条文或者补充说明关于过户费用、购置税、保险费用而言,这些费用究竟是谁来负担?是消费者吗?就拿一台20万的汽车的购置税和保险而言,就已经超过了3万。这笔数目并不少。并且,你通过退车产生费用时,国家还是得按照税费收入一定费用。

  总结:《汽车三包》绝对是好事,为消费者争取了利益,可同时也留下了漏洞而带来争议,幸亏距离10月1日实施还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届时这些漏洞或许会给修改完善,当然,这是我们大家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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