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许加价销售,这个可是刺激到我的眼睛了。加价销售,这四个字在中国汽车界可时不时的就会出现。曾有甚者,一加价就是十几万,为的就是能够早点提到车。
by | 小党
过去的这个周末很热闹,香港回归20周年,我党(恩,不是我哦)96周岁的生日。而且中国汽车圈还迎来了一件大事,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于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既然是新的,和旧的有哪些区别呢,更值得关心的是,这个新的《办法》对广大消费者又有多少实惠呢?
在写这篇文章之前也大概看了一些其他媒体的评论,为了能更好的理解这个新《汽消法》,我还是仔细研读了下这个新《汽消法》,把那些值得提出的条款和大家掰扯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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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看对消费者利好的:
1、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这应该是猴年马月的奥迪维修价格了吧
我认为:
这一条的前半句提到必须有收费标准,这好像目前的4S店也都在照价执行,每一个4S店应该都有各种配件的价格。只是我印象中没有看到过那些工时费的标准,而在维修和保养中,这些工时费又会占据账单中很大的一部分。另外,每一个项目需要几个工时,也是只有我在接到账单时才知道,至于计算方法,我没搞清楚过。希望今后的这些人力成本也能明码标价,不是消费者不付钱,而是要付的明明白白。
其实这一条和消费者关系更密切的是后半句,不许加价销售,这个可是刺激到我的眼睛了。加价销售,这四个字在中国汽车界可时不时的就会出现。曾有甚者,一加价就是十几万,为的就是能够早点提到车,虽然这个风气这两年已有所缓和,但现在还有某些车型在加价销售,不知道这个新规出来之后,这种加价销售就会被杜绝了呢?
不过,我倒是觉得,这个规定可能无关痛痒。虽然很多加价就是增加配置,或者购买周边服务等,但也不排除曾经有一些品牌一加价就是10万起,更重要的是——不开发票,这让付出钱去的消费者投诉都无门。而现在的规定一出,想必4S店的加价行为更不会白纸黑字了。至于他们会怎么玩,我们慢慢看吧,反正我应该不会加价买车,我不凑这个热闹。
2、第十四条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网图
我认为:
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这个就彻底取消了汽车跨区销售的限制。虽然我不清楚现在是不是还有这样的规定,但跨区销售这个名词对汽车市场来说不是新鲜事。这一条中,对消费者关系最大的就是4S店不会指定要在店里购买保险、金融等产品。曾经被4S店强制购买保险的人应该大有人在,强制要求购买导航、贴膜等产品的人也比比皆是。
而这样的现象从7月1日之后再次出现就是不合规,消费者有正当理由拒绝。当初我去提车的时候,我说当天能开走吗?4S店告诉我没上保险,车是不能动的。这个我当然清楚。但是4S店又不接受自己购买保险,没办法只能在那里购买了保险,而且还要第二天生效才能提走。那现在有规定支持,消费者会怎么办呢?至于车辆注册登记,应该还是有绝大多数人选择让4S店代办吧,毕竟这种事对于第一次购车的小白来说,一头雾水。
3、第十七条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我认为: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规范化零配件的标准,这对于一个成熟的汽车市场来说尤为重要。在目前的4S店,或者是其他的维修单位,对于配件的表示根本就不清楚。以旧充新,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等现象比比皆是。而广大车主们又大多是外行,好的坏的,真的假的只完全听从于售卖的人,这种不公平的买卖关系是汽车行业买卖矛盾的最大来源。
可是,现在即便出了这样的规定,消费者又能看懂多少呢?而真正去提醒消费者的又会有多少呢?还不是最后不管什么配件都会当原厂全新配件给算了钱,毕竟这样的配件最贵,也是利润最高的。况且,拿一个回收件算一个全新原厂件,利润可想而知。比如做保养时被称作换了个新的机油螺丝一样,又有多少是新的呢?可是账单上却丝毫不打折。规定是规定,谁来监督实际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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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来看对经销商放宽的规定:
1、第三章 销售市场秩序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认为:
这一条就是说厂家不能限制原厂零配件在市场上的流通。这也就是说可以在4S店之外购买到原厂配件。这对消费者来说倒是一个实惠。毕竟4S店里的价格让很多人头疼,如果你确信在市场上可以买到保真的原厂配件,那对于车辆的使用成本来说无疑是降低的。只是那些配件厂、4S店会不会从此之后多了一个配件销售的部门,毕竟这些原厂配件的销路应该还是不错的,绝对可以作为公司的利润增长点。
2、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其中第三条)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第四条)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网图
我认为:
我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任何经销商都可以在一个店里销售不同品牌的车型,也可以为所有品牌的车型提供售后服务。这样的现象不仅仅存在于汽贸市场,还可能存在现在常见的4S店里。只要在店里给每一个品牌留出展区即可。
这样的规定我倒是有点别的想法,虽然这样对消费者买车来说方便了,但是我所说的一家店里出现很多品牌不会出现,最起码短期不会出现。无论从买方还是卖方来说,一个店的形象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品牌形象。实在难以想象几辆大奔和奔奔出现在一个店里。虽然这样不违反固定,但是谁会这么做呢?而对不限制售后服务来说,倒可能是对消费者有利的一件事。今后的大奔也可能和奔奔出现在同一个维修车间里。上一条不是说原厂零配件不能限制销售了吗?
本《办法》除了以上内容外还涵盖了政府监管、处罚等条例,这些与广大的消费者没有太直接的关系,所以就不多说了。总的来说,这个新的《办法》更多的是给予了消费者更多的自由,同时也给予了经销商更多的权限,只是规定是规定,究竟会引起什么变化,还要看实际效果,大奔和奔奔出现在一个店,想想就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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