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mr2008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下列情况下不得使用远光灯:
1.夜间在没有中央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应在对面方向150米外改用近光灯;
2.无中央隔离设施或窄桥、无中心线的窄路与非机动车相遇时,应使用近光灯;
3.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转弯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4.夜间行驶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同方向行驶的后车在靠近前车行驶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5.夜间超车时,应交替使用远近光灯,提醒前方车辆;
6.不应在光线充足的市区使用远光灯;
同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接车的;
3.驾驶货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机动车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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