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内载客汽车累计行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客运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一)白天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二)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3)任何连续7天的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在此期间,驾驶员应有效地在地面上休息;
(四)禁止夜间驾驶客运车辆通过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道路;
(五)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者进行接运;从事机场、高速快线固定线路、短途驳载、100公里以内单程营运
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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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配|
优惠政策)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时至5时交通限制。
驾驶要求:单程里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至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应当有两名以上客运驾驶员。对运行在超长线路上的客运车辆,要保证客运司机停车换人和落地休息。长途卧铺客车,合理安排班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客运企业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驾驶客运车辆。企业应当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行为,发现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驾驶客运车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