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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转让程序房屋转让条款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是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以是自制的合同。采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申请转让前应当委托市房产局认可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自制合同出具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转让申请后,应当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考试内容如下:1。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二、申请表的内容与所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和正确;3.房地产权属是否清晰,有无权属纠纷或其他权利不清,在《房地产转让办法》范围内是否不能转让;4.受让人能否按要求接受房地产;5.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经抵押;六、出售出租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七、不动产买卖时,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内容。买卖双方对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房产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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