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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限速低于每小时60公里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2.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中型以上厢式货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3.驾驶中型货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十的;
4、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20%,或者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一次记12分。
第九条(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校车、中型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9分。
第十条(二)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中型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6分。
第十一条(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校车、中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3分。
第十二条(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校车、中型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一次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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