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发布:大连到底怎么停车才不违法?
2018年12月03日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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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汽车网 大连停车攻略频道】大连交警近半年来日均查处违停已达1500余件!随着近期大连交警在违停查处中惩处的违停车辆越来越多,大连交警在近日通过多方渠道,向社会各界权威发布大连停车全讲解,通过讲解,详细的告知广大车主朋友在大连到底怎么停车才不违法。
全市交通环境“亮化”百日行动已全面展开,交警、行政执法和城建等多部门联动打击治理交通乱象和违法行为。停车难、行车难、走路难的“三难”问题,一直以来是广大市民反映强烈的焦点话题,也是交通部门日常管控和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
违停车削弱道路“微循环”
针对社会车辆违法占用公交站点、行车道和人行道等严重影响通行秩序的违停行为,交警部门持续治理,坚持严格执法,兼顾保障民生。截至5月底,大连市机动车保有量已逾166万辆,市区机动车保有量逾90万辆。本市停车泊位相对缺乏,加上地铁建设、路桥维修、市政管网改造等施工影响,每天都有大量的机动车停放在城市街巷、广场和部分人行步道上,从而削弱了道路“微循环”功能,导致交通拥堵日益加剧。从这些客观原因来看,虽然交警部门突出以市区主干路街为重点,按照定路段、定中队、定人员、定责任的“四定”原则,实行包干管理和开展违法停车整治,全市日均查处违法停车1500余件,但违停现象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停车难、行车难、走路难的“三难”问题仍然是市民和交警部门共同关注的重点。
白蓝黄三种停车位看清楚再停
目前,本市停车位主要分为白色、蓝色、黄色三种。白色停车位为收费泊位,蓝色和黄色停车位属于临时停车泊位。至于在哪些路段、哪些区域可以停车,如何停车,交警部门在相应路段已经设立了禁停标志、标牌,并细化到具体时段、朝向。
本市使用3种违停告知单
关于对违停车辆的处罚,目前本市主要使用三种处罚单据:粉色、绿色、黄色的违停告知单。粉色,就是《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告知单》,一般适用于本市设立“记3分、罚款200元”标志或路边道沿漆成黄色路段,按照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标线指示进行处罚,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27条第2项,记3分、罚款200元。绿色告知单是常见的《违法停车告知单》,一般适用于所有不允许停放机动车的路段,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25条第5项,罚款100元,不记分。黄色告知单就是《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提醒单》,处罚依据《大连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8条,罚款100元,不记分。
400套视频200套公交抓拍设施齐上阵
对违停的治理,交警部门除采用粘贴违停单据外,还将发挥已升级的400余套视频抓拍监控设施和已安装在公交车上的200套自动抓拍系统,对违停重灾区、违法占用公交站点(公交专用道)恶意违停以及人工巡查不到位的区域进行监控抓拍和录入处罚。
目前,本市对30条示范路街开展逐一治理,已初见成效,虽然与政府既定目标和市民的期待还有较大的差距,但交警部门严查违停不放松,希望广大市民群众主动关心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积极支持交通管理事业,不要乱停乱放、非法占道经营和私设停车器,共同维护本市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相关规定
什么叫“规定地点”和“临时停车”
关于机动车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规定地点”包括停车场,也包括临时停车泊位。目前在大型的商场、饭店、体育场、电影院、展览馆、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及居民住宅区都设有停车场,有的街道和公共广场也施划了临时停车泊位。驾驶员应自觉将车辆驶入这些地点停放。原则上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是禁止的,但是本法第33条第2款也作了变通性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临时停车”,是指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将车停下等人,有人需要上、下车,车辆短暂停留或随时都可将车辆开走等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划停车线,但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内,是可以临时停车的,但要做到即停即离。
关于“临时停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是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是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是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是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是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文:太平洋汽车网 孙斌)

全市交通环境“亮化”百日行动已全面展开,交警、行政执法和城建等多部门联动打击治理交通乱象和违法行为。停车难、行车难、走路难的“三难”问题,一直以来是广大市民反映强烈的焦点话题,也是交通部门日常管控和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
违停车削弱道路“微循环”
针对社会车辆违法占用公交站点、行车道和人行道等严重影响通行秩序的违停行为,交警部门持续治理,坚持严格执法,兼顾保障民生。截至5月底,大连市机动车保有量已逾166万辆,市区机动车保有量逾90万辆。本市停车泊位相对缺乏,加上地铁建设、路桥维修、市政管网改造等施工影响,每天都有大量的机动车停放在城市街巷、广场和部分人行步道上,从而削弱了道路“微循环”功能,导致交通拥堵日益加剧。从这些客观原因来看,虽然交警部门突出以市区主干路街为重点,按照定路段、定中队、定人员、定责任的“四定”原则,实行包干管理和开展违法停车整治,全市日均查处违法停车1500余件,但违停现象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停车难、行车难、走路难的“三难”问题仍然是市民和交警部门共同关注的重点。
白蓝黄三种停车位看清楚再停

目前,本市停车位主要分为白色、蓝色、黄色三种。白色停车位为收费泊位,蓝色和黄色停车位属于临时停车泊位。至于在哪些路段、哪些区域可以停车,如何停车,交警部门在相应路段已经设立了禁停标志、标牌,并细化到具体时段、朝向。
本市使用3种违停告知单
关于对违停车辆的处罚,目前本市主要使用三种处罚单据:粉色、绿色、黄色的违停告知单。粉色,就是《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告知单》,一般适用于本市设立“记3分、罚款200元”标志或路边道沿漆成黄色路段,按照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标线指示进行处罚,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27条第2项,记3分、罚款200元。绿色告知单是常见的《违法停车告知单》,一般适用于所有不允许停放机动车的路段,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25条第5项,罚款100元,不记分。黄色告知单就是《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提醒单》,处罚依据《大连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8条,罚款100元,不记分。
400套视频200套公交抓拍设施齐上阵
对违停的治理,交警部门除采用粘贴违停单据外,还将发挥已升级的400余套视频抓拍监控设施和已安装在公交车上的200套自动抓拍系统,对违停重灾区、违法占用公交站点(公交专用道)恶意违停以及人工巡查不到位的区域进行监控抓拍和录入处罚。

目前,本市对30条示范路街开展逐一治理,已初见成效,虽然与政府既定目标和市民的期待还有较大的差距,但交警部门严查违停不放松,希望广大市民群众主动关心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积极支持交通管理事业,不要乱停乱放、非法占道经营和私设停车器,共同维护本市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相关规定

什么叫“规定地点”和“临时停车”
关于机动车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规定地点”包括停车场,也包括临时停车泊位。目前在大型的商场、饭店、体育场、电影院、展览馆、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及居民住宅区都设有停车场,有的街道和公共广场也施划了临时停车泊位。驾驶员应自觉将车辆驶入这些地点停放。原则上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是禁止的,但是本法第33条第2款也作了变通性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临时停车”,是指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将车停下等人,有人需要上、下车,车辆短暂停留或随时都可将车辆开走等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划停车线,但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内,是可以临时停车的,但要做到即停即离。
关于“临时停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是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是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是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是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是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文:太平洋汽车网 孙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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