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港宏东风本田为车友们开通保险课堂
2011年07月29日 17:27
(共计1页)
【太平洋汽车网 成都东风本田】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据事故责任划分,责任方会通过车辆保险理赔方式向对方赔付事故损失,其中包括人员损伤、车辆损伤等,此外如果发生第三者损伤的,也需要肇事方赔付。然而,以下案例中的当事人却有这样的疑问——车辆贬值损、营运损失和误工费及交通费谁来赔?为此相关律师对案例中的“间接损失”予以评析。
案例一:交通费 误工费
李先生驾驶的车辆与他人车辆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当时,对方车主自认承担全责,同意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双方一起到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作了车损估价。修车期间,李先生因为没车,只能打的上下班及外出联系业务。那么,李先生能否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及交通费?
解析:律师认为,间接损失可以简单理解为不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失,也可以理解为肇事者事发时能否预见会发生的损失,如果能够预见的就是直接损失,反之为间接损失。
此案中,交通费用属于间接损失,因为该交通费用并非处理事故花费,对方是无法预见该费用发生的。因此,一般是不予支持的。就误工费而言,如果受害方为了处理事故确实耽误了上班造成收入减少的,只要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那么法院还是有可能支持的。
律师认为,在实际审判中,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只有财产损失的,误工费一般情况下是不支持的,交通费也只是支持公交车的。
案例二:贬值损失
2009年8月,小李驾驶一辆新车正常行驶在路上,小张由于避让横穿马路的行人与小李的新车发生追尾,造成小李车辆损坏严重。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也对小李的车进行了定损,车损达到4万元。小李的车修好后向小张交涉赔偿。对于4万元的车损小张并无异议,但小李又要让小张赔偿车辆贬值的损失,而小张认为贬值损失并不是直接损失,因此不承担。
解析:律师认为,本案中,车辆贬值是直接损失,因为贬值损失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毕竟车辆经过大的事故必然会影响车的使用性能以及今后二手车交易的价格,因此贬值损失即属于直接损失范畴。律师道:“目前,贬值损问题已在很多实际案例中得到赔偿,北京的各大法院都给予支持。在此需要提醒车主的是,不要忽略和忘记了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案例三:运营损失
车主孟先生与一辆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孟先生在赔付了对方后,出租车司机提出需赔偿其在修车期间的营运损失,孟先生非常疑惑,“发生交通事故也不是我的主观意愿,我也有损失,给对方赔付营运损失不合理。”
解析:律师分析本案认为,营运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因为肇事者与出租车发生事故时,肇事者已经知道对方属于营运车辆,如果停运维修必然有停运损失。如果对方是辆黑车,那么就不存在营运损失问题,因为肇事方是无法预见的。
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指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出租车造成了营业损失应该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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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交通费 误工费
李先生驾驶的车辆与他人车辆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当时,对方车主自认承担全责,同意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双方一起到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作了车损估价。修车期间,李先生因为没车,只能打的上下班及外出联系业务。那么,李先生能否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及交通费?
解析:律师认为,间接损失可以简单理解为不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失,也可以理解为肇事者事发时能否预见会发生的损失,如果能够预见的就是直接损失,反之为间接损失。
此案中,交通费用属于间接损失,因为该交通费用并非处理事故花费,对方是无法预见该费用发生的。因此,一般是不予支持的。就误工费而言,如果受害方为了处理事故确实耽误了上班造成收入减少的,只要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那么法院还是有可能支持的。
律师认为,在实际审判中,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只有财产损失的,误工费一般情况下是不支持的,交通费也只是支持公交车的。
案例二:贬值损失
2009年8月,小李驾驶一辆新车正常行驶在路上,小张由于避让横穿马路的行人与小李的新车发生追尾,造成小李车辆损坏严重。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也对小李的车进行了定损,车损达到4万元。小李的车修好后向小张交涉赔偿。对于4万元的车损小张并无异议,但小李又要让小张赔偿车辆贬值的损失,而小张认为贬值损失并不是直接损失,因此不承担。
解析:律师认为,本案中,车辆贬值是直接损失,因为贬值损失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毕竟车辆经过大的事故必然会影响车的使用性能以及今后二手车交易的价格,因此贬值损失即属于直接损失范畴。律师道:“目前,贬值损问题已在很多实际案例中得到赔偿,北京的各大法院都给予支持。在此需要提醒车主的是,不要忽略和忘记了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案例三:运营损失
车主孟先生与一辆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孟先生在赔付了对方后,出租车司机提出需赔偿其在修车期间的营运损失,孟先生非常疑惑,“发生交通事故也不是我的主观意愿,我也有损失,给对方赔付营运损失不合理。”
解析:律师分析本案认为,营运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因为肇事者与出租车发生事故时,肇事者已经知道对方属于营运车辆,如果停运维修必然有停运损失。如果对方是辆黑车,那么就不存在营运损失问题,因为肇事方是无法预见的。
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指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出租车造成了营业损失应该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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