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将规范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2012年12月26日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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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汽车网 杭州新闻】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如果出现故障,务必需要紧急救援。目前,救援服务单位存在漫天要价的现象。近日,记者从浙江省物价局了解到,从明年1月1日起,全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将被规范和调整。
根据新规定的收费标准,高速救援服务费主要分拖车、吊车(货)和抢修等三类,按一至五类车收费有所区别。
拖车服务:一到五类车,每车每次收费为350元到650元不等;
吊车服务:一到五类车,每车每次收费为1000元到2800元不等;
吊货物服务:先吊车再吊货物收费为50元/吨,只吊货物收费为800元加50元/吨;
抢修服务分三类:一是换轮胎,一到五类车每只收费为170元到210元不等,二是拆装轮毂每只收费350元,三是拆换零配件等其他抢修协商收费。
此外,高速救援过程中如果产生驳运、乘客转运、货物运输和货物保管的,均规定双方协商收费。调整方案规定,拖车服务的距离为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就近高速公路出口的距离,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费用按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标准执行。
针对救援情况的特殊性,物价部门也进行了明确。比如主桥长度超过15公里(含)的高速公路大桥救援服务,按收费标准上浮60%执行;2000米(含)以上高速公路隧道实施救援的拖车、吊车服务,按收费标准上浮20%执行。
使用同一台施救车辆(吊拖合一车辆)对同一辆车进行吊车和拖车作业的,其收费按对应车型吊车、拖车两项收费标准合计的70%计收。
应当事人要求,救援车辆到达现场而无需救援服务的,按不高于相应车辆收费标准的50%向当事人收费。
调整方案还规定,故障或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修理地点由被救援车辆当事人自主选择。拖入停车场的故障车辆或事故车辆,可按停放时间收取停车费。停车费分临时停放和昼夜停放两种,一类车分别为3元/小时和12元/天;二类车分别为5元/小时和20元/天;三、四、五类车分别为10元/小时和40元/天。临时停车超过4小时的,按昼夜(24小时)停放收费。对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减半收取车辆停放费。
物价部门提醒,开展救援前,经营单位应向被救援车辆当事人明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向被救援车辆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及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转自杭州网]
根据新规定的收费标准,高速救援服务费主要分拖车、吊车(货)和抢修等三类,按一至五类车收费有所区别。
拖车服务:一到五类车,每车每次收费为350元到650元不等;
吊车服务:一到五类车,每车每次收费为1000元到2800元不等;
吊货物服务:先吊车再吊货物收费为50元/吨,只吊货物收费为800元加50元/吨;
抢修服务分三类:一是换轮胎,一到五类车每只收费为170元到210元不等,二是拆装轮毂每只收费350元,三是拆换零配件等其他抢修协商收费。
此外,高速救援过程中如果产生驳运、乘客转运、货物运输和货物保管的,均规定双方协商收费。调整方案规定,拖车服务的距离为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就近高速公路出口的距离,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费用按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标准执行。
针对救援情况的特殊性,物价部门也进行了明确。比如主桥长度超过15公里(含)的高速公路大桥救援服务,按收费标准上浮60%执行;2000米(含)以上高速公路隧道实施救援的拖车、吊车服务,按收费标准上浮20%执行。
使用同一台施救车辆(吊拖合一车辆)对同一辆车进行吊车和拖车作业的,其收费按对应车型吊车、拖车两项收费标准合计的70%计收。
应当事人要求,救援车辆到达现场而无需救援服务的,按不高于相应车辆收费标准的50%向当事人收费。
调整方案还规定,故障或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修理地点由被救援车辆当事人自主选择。拖入停车场的故障车辆或事故车辆,可按停放时间收取停车费。停车费分临时停放和昼夜停放两种,一类车分别为3元/小时和12元/天;二类车分别为5元/小时和20元/天;三、四、五类车分别为10元/小时和40元/天。临时停车超过4小时的,按昼夜(24小时)停放收费。对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减半收取车辆停放费。
物价部门提醒,开展救援前,经营单位应向被救援车辆当事人明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向被救援车辆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及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转自杭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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