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7月起国家规定微面强制安装ABS
2015年01月20日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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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汽车网 潮州车市】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两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配置,实行摩托车新车上牌免检和“带牌销售”,新出厂摩托车配备安全头盔等提出明确要求。

    一、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技术性能要求

    小微型面包车是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一)提高小微型面包车侧倾稳定性要求,满载状态下其侧倾稳定角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不小于28°。

   (二)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安全装置配置要求,小微型面包车应配装防抱制动系统(ABS)。

   (三)提高小微型面包车比功率要求,比功率应不小于21kW/t(比功率是指发动机净功率与车辆最大总质量之比)。

   (四)禁止小微型面包车使用轮胎名义宽度为155及以下规格的轮胎,鼓励使用宽断面规格轮胎,提高车辆行驶稳定性和制动安全性。

   (五)严格限制小微型面包车尺寸,避免小微型面包车大型化趋势,小微型面包整车长度应≤4500mm,宽度应≤1680mm,鼓励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宽高比,准乘人数(含驾驶员)应为7人及以下。

   (六)提高小微型面包车车身强度要求,强化车身顶部抗压试验考核指标,按照GB26134-2010《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标准试验时,施加载荷应提高至车辆整备质量的3倍,评价指标不变。

    自2015年1月1日起,新申报《公告》的小微型面包车产品应符合上述要求;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小微型面包车应符合除第(六)款车身强度要求外的上述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公告》内的小微型面包车应符合上述全部要求。

    二、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管理

    自2014年11月1日起,所有新出厂的两轮摩托车产品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的,不得出厂销售。

    三、严格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登记管理

    自2014年11月1日起,对所有新出厂的摩托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在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委托摩托车销售企业代办注册登记,实行摩托车售前集中查验,预先制作悬挂号牌,商有关部门实行保险、税务一站式办理,实现群众购车时一并办结登记上牌业务。

    除国家规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外,开展“带牌销售”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选号费、代办费等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只核发摩托车后号牌,不得以摩托车未设置前号牌板(架)为由退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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