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指示的速度;同一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无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7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普通三轮车、轻便摩托车上路行驶最高时速为30公里。货车、拖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车、两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铰接式公共汽车和有操作人员的有轨电车的最高时速在城市道路上为50公里/小时,在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高速公路上为60公里/小时。
根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指示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和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时速: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每小时30公里,高速公路每小时40公里;
(二)同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高速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