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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需要及时派出交警,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有的可能因不得已而扣押车辆。那么,如何提出交通事故车辆被扣押的问题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具体内容。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的处理主要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中规定。为查明事故事实,交警有权扣留肇事车辆,但必须按照出具的行政强制措施文件执行,不得扣留车上物品。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押肇事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被扣押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涉事车辆载运的货物。核实货物的重量、体积和丢失情况后,通知机动车驾驶员或货主自行处理。第三十七条需要检查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完成检验鉴定的时限,约定的时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四十四条自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调取扣押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扣押物品。
交警扣留肇事车辆一般是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因需要对车辆性能进行检查鉴定,需在鉴定结果作出后,暂扣肇事车辆并进行责任分工。因此,交警有权扣留车辆,但必须按程序扣留。此外,自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应当通知当事人提取被扣押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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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查鉴定外,不得使用。检查鉴定完毕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通知当事人十日仍未接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对无牌照、达到报废标准且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解释:
交警可以扣留肇事车辆。为取证,应当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车辆;并应当在检验、鉴定完毕后五日内返还当事人。
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紧急救治的,由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垫付医疗费用,或者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指定的当事人承担。公安机关可以先垫付医疗费,结案后,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人拒不缴纳或者暂时不缴纳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号施行后,上述规定不再适用。交警不得以当事人未支付医疗费和赔偿金为由扣留事故车辆。交完钱放车是违法的。的。
当然,对于来路不明、无号牌、报废、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按照相应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