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而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一般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认定。对复杂案件可以延长 10 日也就是 30 日内出具。
影响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速度的因素有不少。比如案件复杂程度像重大事故、多方责任、损害后果严重的认定通常需要更长时间。
当事人的配合态度也很关键如果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拖延提供材料会延长出具时间。
还有部分案件需要请专家进行鉴定这需要一定周期。
证据收集的完整性对认定公正性有直接影响现场勘查和监控调取等证据收集工作需要耗费一定时间来确保证据完整。
如果初步认定有疑点需要重新核实补充也会延长周期。
公安机关内部办事效率比如办案人员数量、业务水平等也会影响办理效率。
总之当事人应了解这些规定充分行使合法权利积极配合调查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以推动案件进展保障自身权益。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出具时间一般在十天之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情况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五日”“十日”指的是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签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需材料包括事故双方的身份、驾驶执照、驾驶证书和保险单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车辆涉及的报告需要测试还需要交警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图纸以及询问双方或证人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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