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5日,公安部交管局发布《关于规范查处违反限速规定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范查处违反限速规定行为,将四类机动车超速、低速违法行为处罚调整为警告。
第四类违反限速规定的,仅通过警告免除处罚。
违反限速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给予警告:
1.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的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速度不足50%的;
2.中型面包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速度10%以下的;
3.中型客货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以每小时20%以下的速度行驶。
公安部交管局下发的文件为指导意见,要求各交警总队针对本省(区、市)交通违法行为执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比指导,制定完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对违反限速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请各地交警总队注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