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可以做第三次交通事故鉴定吗
交通事故一般不能做第三次鉴定。
要是对第一次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重新鉴定能由双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或者由法院指定。
但要注意鉴定申请不能无限次不然既耽误时间又浪费司法资源。法律规定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像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还有鉴定意见不能当证据用的其他情况。有前面这些情形的鉴定人收的费用得退还。要是不退还会按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有点小瑕疵的能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办法解决法院就不会准许重新鉴定申请。
另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和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这个期限不能超三十日。要是超了得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也不能超六十日。
还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里说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想重新检验、鉴定的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得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营养费标准确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
首先得看医院的出院诊断证明书要是上面写了“出院后需加强营养”这就是计算营养费的前提。一般来说计算方式是不超过医疗费的 20%。
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通常不赔营养费。像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比如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400 毫升以上、年老体弱受伤较重、消化系统功能障碍像胃肠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还有其他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较大面积烧伤等情况就需要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营养费的计算公式是营养费赔偿金额等于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也能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 40%60%的比例算。
在具体案例中比如钱某的案子关于营养费考虑到他住院医嘱要求低盐低脂饮食和出院后医嘱要求加强营养的情况按每天 30 元的标准结合住院 37 天确认营养费为 1110 元。
总之营养费的认定得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得包括是否需额外增加营养、加强营养的期限等。但医疗机构意见只是参照不是绝对根据得审查和质证。要是医疗机构没出具营养意见可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赔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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